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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研室、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研室、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研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实验室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提升教师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教研室分为公共基础课程教研室和专业教研室。公共基础课程教研室负责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和课程建设,专业教研室负责相应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和课

程教学工作,原则上一个本科专业对应设置一个专业教研室。

第三 教研室名称应以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名称或

课程组群名称命名。

第四条 新设、调整、撤消教研室,应由教学单位研究讨论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教研室设置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的均衡。应根据所任课程或学科专业方向,将任

课教师和辅导员编入相应专业教研室。一个教研室原则上应由至少5名以上专业或课程相近的教师组成。

第六 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

况,制订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业建设。提出专业设置、优化、调整的意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探讨、交流、研究,组

织教师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 课程建设与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手

段、教学方法等,组织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提出教材选用意见,加强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建设。

第九 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做到有计划、

有记录、有效果。教研室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4次的教研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学术交流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教研、科研水平。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研、科研课题,成果及教学比赛等。

第十 教学能力提升。制订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和教师个人的培训、培养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与本

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开展专业教育活动。

第十二 承担教学工作。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课

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提出教师任课、排课初步意见。组织落实教案编写、授课计划执行、理论与实践教学、作业批改、成绩考核及教书育人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同行评价。开展评教评学活动,落实好

听课制度。

第四章教研室主任及职责

第十四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由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

推荐的人选任命,并纳入学校教学绩效考核范畴。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团结、组织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担任。由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者必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组织落实

本办法第七至十三条所列工作任务,协调教研室成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

行调整的,需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备案、执行。

第十八 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

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自觉参与教研室建设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设置

第十九本科教学实验室在管理上分为建制实验室和功能实验室两个层次。建制实验室是开展实验室各项工作

的基本单位,建制实验室内可按照教学及研究功能的不同分为若干功能实验室。

第二十 建制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以本科专业为单位设置,实验内容相近的专业,可合并设置;

(二)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和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 功能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方向或实验功能,可以独立承担实验课程或者实验项目;

(二)有独立开展工作的实验用房,同一实验用房不得设置多个功能实验室;

(三)仪器设备台套数多、设备总值高的建制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功能实验室。

第二十二 新建、合并、撤消建制实验室,应由教学

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论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功能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 新建专业配套的实验室,在不具备独立设

置建制实验室的条件时,应依托专业相近的建制实验室开展工作,待具备条件后申请组建相应建制实验室。

第二十四 建制实验室长期不能承担本科实验教学

任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经教务处核

查后,做调整或撤并处理,并收回实验用房。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实验用房,是保障实验教学的基础条件,由教务处统一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实验用房的性质和用途。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在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建设和实验教学的需求,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保证实验教学

质量。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评

价方式,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材建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的特点,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编写更新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学资料,积极争取出版实验教材。

第三十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实验室日常运行、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及安全卫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

法,制定管理细则,落实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

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按照教育部要求完

成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年报工作。

第七章实验室主任及职责

第三十三条每个建制实验室配备实验室主任一名,由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推荐的人选任命,并纳入学校教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素养高,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良好的师风师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实验室成员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组织落

实本办法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所列工作任务,协调实验室成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 实验室主任在任期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

进行调整的,需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备案、执行。

第三十七 实验室成员应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

排,积极主动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自觉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教研室、实验室各项运行管理资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各项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

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工作的意见》(成信院发

〔2005〕42号)、《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成信院发〔2006〕151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