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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21 [来源]: [浏览次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学实验室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目标、提升教

育质量的条件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 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本科教学实验室在教学中的作用,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教学实验室是指承担本科人

才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任务、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教学需要,制定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利用 各类资金,开展制度建设、硬件条件建设、教学队伍建设、

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各项建设工作。

第四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实验用房,是保障实验教学的基础条件,由教务处统一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 更改实验用房的性质和用途。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在保障实

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 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筹集专项经费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各教

学单位应以建制实验室为单位申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两年,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改建(改善实验条件):为保证现有实验教学内容的实施或者提升教学效果,对老旧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增加仪器设备台套数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二)扩建(新增实验教学功能):为增加实验教学内容或新增实验室功能,购置仪器设备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三)新建(新建实验室):为满足新建专业(方向)建设需求,针对学校审批同意的新设立本科教学建制实验室 或功能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第七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提交《成都信息工程大

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明确建设经费、建设目标、内容、项目责任人、双方责任、建设期限和预期效益,经所在 单位初审合格后报教务处。建制实验室尚有项目未验收的, 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年度项目。

第八条 提倡有条件的实验室自制、改造实验设备,应

在申报前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工作按照《成都信息工 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教务处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各教学单位实验

室建设规划及经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建 设项目立项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复后,发文公布实验

室建设项目立项并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由计划财务处设立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项帐号,统一下达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采购,按

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建制实验室应配合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自制仪器设备,由

项目所在教学单位与教务处签订《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 建设项目自制仪器设备目标责任书》后,将项目经费划转教 学单位专项账号,由教学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批准的方

案及经费使用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 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所 在教学单位负责对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和协 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单位

须撰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 教学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和开出实验项目的情况以及预 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申

请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结题验收专家小组,采取汇报答辩、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请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

目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检查结束后,根据专家小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发文公布验收结果。验收结论作为下一年度实验

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并暂停项目所在教学单位申报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 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论证会议纪要、请示批复、验收报告书、目标责任书等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 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

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成信院发〔2006〕151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