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成信校发〔2016〕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为学生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提供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学校各类实验室均应在条件允许时向全校学生开放。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在不影响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充分利用计划外的时间,在指导老师辅导下,使用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自主完成一定实验目标的过程。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和内容开放。第五条 时间开放
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以外,有计划的向学生开放,具体形式有:
(一)全天候开放: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开放运行。
(二)定时开放:视实际情况确定相对固定的开放时间。
(三)预约开放: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仪器设备等统筹安排,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
第六条 内容开放
学生可结合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指导老师辅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具体形式有:
(一)实验技能提升: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的教学实验项目;或者利用实验室(机房)的开放时间自主提高实验技能。
(二)创新能力提高:由实验室根据专业特点,针对学有余力的学生,设计并开出教学计划外的、具有一定难度和创新点的提高性实验项目。
(三)学生自主创新:学生结合科技社团活动内容、个人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设计实验过程、完成实验内容。
(四)学生科研活动:学生利用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学生课题,或者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
验室里完成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
(五)学科竞赛训练: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的训练、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开放要求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用于实验技能提升的,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期初公布可供开放的教学实验项目列表,有需要的学生自行联系相关实验室,确定实验时间。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用于创新能力提高的,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期初公布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列表,明确项目名称、实验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考核方式等信息,方便学生预约。学生预约后,经实验指导教师评估,确认学生具备实验基础后,方可开展实验。
学生完成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后,应撰写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审核后,给出实验结论。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用于学生自主创新、学生科研活动、学科竞赛训练的,
分别由项目负责教师、学生负责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根据公布的实验室开放信息和预约程序,向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明确实验人员、实验内容、占用资源和使用时间段,经实验室确认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四章 开放程序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预约制度。任何形式下的实验室开放,均由申请人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放可开放。
第十一条 开放流程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期初公布实验室开放计划,以方便学生预约,开放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可供预约的开放时间、拟开放的实验用房和主要仪器设备、可供选择的实验技能提升和创新提高实验项目列表、申请条件和预约方式等。
(二)学生根据公布的实验室开放信息和预约程序,提前与实验室联系,确定实验时间和地点。
(三)预约成功后,学生应按照预约计划的时间和地点,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实验内容。
第五章 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明确实验室开放的指导力量、组织方式、工作职责和流程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实验室开放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开放资格。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学生预约成功后不按时参加实验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资格,学生需再次预约成功后方可继续实验。三次预约成功后不按时参加实验的,实验室
可以限制其当学期实验室开放预约资格。
第十六条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各实验室应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的要求,做好预约、开放运行及其他记录,按学期汇总并上报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实验室开放作为建制实验室和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在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划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可以依托本科教学实验室等资源,申请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大学生创新开放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的开放平台。经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设置的大学生创新开放实验室,学校每年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开放实验室一般应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其它各项管理
参照本科教学建制实验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纳入个人年终绩效考核范围,认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创新提高实验项目的,累计学时按照每16学时计1
分的标准,视为获得选修学分。该项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其它实验室开放活动,可获取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具体细则由各教学单位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基础认定标准》确定。
(一)实验室开放的资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
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各项资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
管理办法》(成信院发〔2006〕12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