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条件。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购置与验收管理、账务管理、使用管理、维修和维护管理、处置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各学院(部)、职能处
(室)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要与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各教学部门应根据自身定位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满足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支持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申请交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申请交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申请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审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配置申请获得批准后,仪器设备申购部门应及时将配置申请和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章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交资产管理处安排采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标准建账、建卡。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明细账,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所辖仪器设备的使用明细账。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仪器设备的账、卡、物进行核对,以保证仪器设备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计量仪器设备均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检定/校准(自校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立即停用,待修复并鉴定合格后方可再度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的教育、检查工作。国家法定须取得资质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自身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必要时需制定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经配置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一)积极整合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加强实验室开放,为学生实习和课外活动提供充分的仪器设备资源。
(二)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制定开放共享的具体措施,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实施有偿使用和服务,努力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校内互相借用的仪器设备,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同意后报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二)校外单位租用或借用的仪器设备,除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应对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负责,租借费统一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完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管理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人。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在日常使用中要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保修期内的由厂家(供应商)负责,保修期外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低值品报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损仪器设备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低值品报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